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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户籍管理规章制度之办理户口须知

发布日期 :2008-05-05 00:00      点击: 来源:南华保卫处 编辑:王亚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户籍管理规章制度。

一 办理户口须知

我校师生员工办理户口,分别为社会居民和集体居民。社会居民户口是指有固定住所并单独在行政公安派出所立户的教职工和居住我校校园内的社会居民。

该部分颁发的户口由行政公安派出所管理和办理户口变动手续。集体户口是指学生和没有在行政公安派出所立户的我校教职工,该部分人口的户口由保卫处户籍科管理和办理户口移动手续。

(一)申报出生登记规定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须持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准生证及其父母亲的户口簿到所辖的区计生委登记、行政公安派出所上户。 2、非婚生婴儿和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凭出生证、父母单位或村居委会一级出具的有关证明,及时给予办理出生登记。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当地计生部门审批后,再去行政公安派出所落户。3、弃婴的出生登记,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凭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4、收养未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儿,凭民政部门《收养证》或育婴部门有关证明办理登记。

(二)死亡注销户口

1、对于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有关证明核实,或发现死亡情节可疑或死因不明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查明死因,酌情处理。

、对因病死亡,须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对来历不明或中途死亡的,发现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证明联系处理。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凭人民法院撤消死亡宣告判决书恢复户口。

以上4 项死亡,在一个月内到所辖行政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与恢复户口手续。

(三)市内迁移

由本市甲所迁住乙所的,随着我市公安机关户籍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网上入迁户口的改革,凭本人的房产证、户口簿直接到乙所办理异动入户手续。

(四)市外迁移

1、迁出市外的须持对方公安局开具的准生证(一式两联)和本人户口簿到辖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2、迁入我校的工作调动人员,须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令、调动审批表或经批准迁入的其它材料,由市公安局户政科签发准迁证,到原居住地派出

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带身份证到迁入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五)其它迁移

1、志愿兵和转业干部凭人事局开具的安置介绍信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签证盖章,市区退伍义务兵凭市民政局开具的安置介绍信到居住地公安分局户政股签证盖章。市区外退伍经批准进入市区单位工作的义务兵须持市民政局和劳动局开具的有关安置手续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登记盖章,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2、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生分配上户,须持毕业生派遣报到单(证)(农村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到市公安局户政科检录、签证盖章,带身份证到所辖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3、招工录干上户,须凭市劳动局招工指标或市人事局录干通知书、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到市公安局户政科开具准生证,到迁出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带身份证到所辖派出所上户。

4、职工、居民家属和征地转户的农转非上户,凭市计委发的农转非指标卡和市公安局开具的准迁证,到迁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转户手续。

5、农村户口迁入(含菜农)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并提供迁入理由的依据,派出所填好申请表,需要调查的写好调查报告,所长签字盖章,报经公安分局、市局审批,持有准迁证方可落户。

6、弃婴上户。收养弃婴的基本条件,符合收养法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并办理收养入户审批手续的按批准手续办理。

7、本市、劳教、劳改、少管期满、保释回家人员户口,取消消户手续。

8、立户。有正当理由需要单独立户的,凭房产居住证明,带户口薄直接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其它项目更改

公安部和省厅近期开展了人口信息纠错和维护工作,提出了确保人口信息数据质量,达到“完整、准确、鲜活”的要求,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做好准备。

为了杜绝为入伍、就学、退休、提职、逃避或减轻刑事责任等而随意更改年龄,为封建迷信而擅自更改姓名,为升学加分而非法更改民族,没有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的,没有充分证明的,一律不得更改。对因个人某种原因弄虚作假造成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年龄需要更改的,但有充分的原始证明(主要是医学出生证明)能证明年龄是出现差错的,必须由街道或村组、单位及社区民警出具证明,本人申请报告,填写更改表,经派出所所长签字、盖章、报分局长和户籍股长审批。

2、需要更改民族的,须出具市民族事业委员会证明,逐级上报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

3、更改姓名。原则上不许改动,确因会影响当事人学习、生活和工作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本人申请报当地派出所、分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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