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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09-01-05 00:00      点击: 来源:衡阳日报 编辑:陈七三

“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属于明火,用液态酒精浸泡碎布凝固后作为燃料,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孔明灯”将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安全,对地面防火安全危害极大。重庆、武汉、南京、青岛、烟台等城市因燃放“孔明灯”发生多起火灾事故。2008年12月24日22时40分,我市中心医院在建门诊综合大楼因市民燃放“孔明灯”引发一起火灾事故。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城管执法、工商、消防、安监、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应积极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城市执法等有关部门举报。衡阳市清缴、取缔“孔明灯”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734—880930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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