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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校园安全保卫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08-05-05 00:00      点击: 来源:南华保卫处 编辑:王亚强

第一条 为了南华大学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学校师生员工和家属小孩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要贯彻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突出重点、防打结合、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和各学院以及各部(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要有一支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队伍。并配备与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工具和防暴器材。
第五条 校园内部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校园具体情况的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要做到24小时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
(三)校园内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得到处置。
第六条 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教学、科研、实习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校园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防范和教育培训等制度;
(六)校园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八)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学校保卫人员(国防生大队值班学生、学校507服务队)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八条 学校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安全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根据门卫管理规定,门卫保安人员要认真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校园内要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学校安全秩序,制止发生在本校园内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学校内部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家属小孩,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

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安全保卫人员,学校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安全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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