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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身份证须知

发布日期 :2008-05-05 00:00      点击: 来源:南华保卫处 编辑:王亚强

(一)办理居民身份证

1、办理对象:

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迁入人口中16周岁以上的公民,因丢失、污损,需要补办、申领的公民证件有效日期已满的公民(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年满16-25周岁为10年,25-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身份证)。一人一证,交旧证换新证,拒绝一人多证。

2、办理程序:

① 居民户办证。持本人户口簿(本)到辖区公安分局户政股填表、照相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标准交纳工本费,需办快证(限10天内)还须按规定交纳快证费。

② 学生办证。先到所在学院开具证明,贴本人一寸近照一张并加盖公章,携证明、学生证,到户籍科借本人常住人口登记表,盖保卫处章后,去辖区公安分局户政股办理。

(二)办理临时身份证

1、办理对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迁入人口中16周岁以上的公民,因丢失、污损,需要补办、申领的公民证件有效日期已满的公民(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年满16-25周岁为10年,25-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身份证)。

尚待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或证件丢失的、损坏尚待补领的,而本人急需证件办理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和公私差旅投宿旅店及办理各类卡证的,可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2、办理程序:持本人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申请〈临时身份证登记表〉签字盖章,携带两张标准身份证相片(大头相)去辖区公安分局办理,并按照标准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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