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管理“七条规范”的通告
校属各单位: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湖南省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南华大学学生手册》等法律法规及校内规定,现就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七条规范”通告如下。
一、佩戴安全头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湖南省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第四、第六、第七款之规定。
二、不得超载
依据:《湖南省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3之规定(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不得超速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1.1之规定(校内非机动车最高行驶时速应控制在25公里以下)。
四、不得飞线充电
依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湖南省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南华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五、不得加装遮雨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6.2,《湖南省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六、不得乱停乱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湖南省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七、不得无牌无证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4.1,《湖南省电动车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严禁未悬挂车辆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黄色和蓝色牌照)均需持有摩托车驾驶证(D、E、F)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方可上路行驶。
南华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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