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调解处理本校内部或与本校有关的民间纠纷,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做好疏导工作,使师生员工能够集中精力,搞好教学、科研、生产等工作。
二、各学院总支单位、南华社区委员会相应成立调解委员会或设立调解员。
三、各单位内部纠纷由各单位调解委员会调解;家属之间的纠纷由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做到矛盾不上交;跨学院(总支单位)的教职员工的纠纷由校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
四、调解委员会应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高广大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发现纠纷,积极调解疏导,防止矛盾激发而造成不良后果。
五、认真组织调解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常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调解工作的能力。
六、严格依法调解,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七、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压制。
八、建立调解档案,对调解的纠纷进行登记,由当事人签字认定,复杂的纠纷应制作调解书。所有调解档案交保卫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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