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卫队奖惩实施条例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安全,依据《南华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和《南华大学保卫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队在册的所有干部职工。
第三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教职工,可予以奖励。
1、防止或挽救重大事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减少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可由队里向上级部门申请奖励。
2、在值班巡逻过程中抓获抢劫、诈骗、偷盗等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一名奖励50元。
3、工作时间以外抓获抢劫、诈骗、偷盗等犯罪嫌疑人的,在奖励50元的基础上,同时向学校申请见义勇为奖励。
4、忠于职守,工作成绩突出,所在班组没有发生大的治安刑事案件和工作事故的,可由队里向上级部门申请奖励。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可由队里向上级机关申请给予处分。
1、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工作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2、不服从上级决议、决定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消极怠工的。
4、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五条:凡本条例规定外的,参照《南华大学保卫处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实行。
第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条例由校卫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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