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保卫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保卫人员形象,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安全,
保障我处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应于我处在册的所有干部和工人。
第二条:干部由所在部门领导考勤,校卫队员由校卫队干部和机动人员轮流考勤。
第三条:考勤情况作为评优、评先和年度考核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凡在值班巡逻过程中抓获抢劫、诈骗、偷盗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一名奖励50元。工作时间以外的在奖励50元的基础上并由保卫处向学校申请见义勇为奖励,同时作为评优评先的优先条件。
第五条: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上级机关和校领导查岗不在位受到批评的,经查证属实,扣除当月的全部岗位津贴。
第六条:上班或开会迟到达15分钟的,每两次按迟到30分钟计算(包括迟到达30分钟一次的),扣除夜班补助一个,超过一小时的,扣除夜班补助两个,以此类推。
第七条:早退或中途脱岗达30分钟的,扣除夜班补助1个,值班期间上网、打牌或干私活的,扣除本月岗位津贴的50%。
第八条: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的应提前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否则,按迟到和脱岗处理。凡未请假无故脱岗一天的,一次扣除当月的全部岗位津贴,三次以上的按旷工报人事处处理。
第九条: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遇到摆摊设点、捡破烂、叫喊叫买、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事件时不制止、不处理的,经查证属实,扣除当月的全部岗位津贴;非值班人员遇到上述情况时亦应制止处理,否则扣除保卫津贴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所有值班人员均应在规定的值班时间前到达值班室,校卫队上晚班的所有巡逻人员在晚上7点30分前必须到值班室向值班干部报到,12点在值班室与上夜班进行交接,上夜班所有值班人员下班前必须到保卫处值班室登记、交验对讲机,由值班干部负责监督和考勤。
第十一条:值班干部对当天学校发生的问题和校卫队值班人员到位情况应如实登记考勤,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每次扣除夜班补助一个。
第十二条:校卫队巡逻人员必须按指定路线巡逻,确保重点部位安全,在同一地点逗留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扣除夜班补助1个。巡逻期间教学区发生重大案件而未能发现或不制止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科、队负责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于每月底报保卫科,保卫科汇总后报处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奖励经费从违反保卫处劳动纪律扣除的夜班补助和岗位津贴中开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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