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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4-10-13 12:44      点击: 编辑:保卫处

南华大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保障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指学校对本校内部人员的矛盾和纠纷依法进行排查,调解和处理。

 学校依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南华大学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称“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或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学校保卫处为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

 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学院,机关各总支单位聘请热心公益事业、作风正派、且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教职工担任本单位兼职“人民调解员”,负责所属单位和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三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自下而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应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由班主任老师或辅导员老师负责调处;跨学院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由相关学院协商调处。调处无效时,可报由学工部组织调处,必要时应将其情况报告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

  教职工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职工之间(家属),以及教职工家庭的矛盾纠纷,应先由所在学院、总支单位党政领导和人民调解员负责调处;跨学院、跨部门人员的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相关学院、部门负责调解,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报请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由保卫处负责执行。

    第四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务必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依法处理,避免激化”的方针。学院和总支单位的人民调解员,要广开信息渠道,及时扑捉各类矛盾纠纷的引发点和初始源,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解。力争把矛盾纠纷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所发矛盾纠纷尽可能在基层得以控制和化解。坚决杜绝因矛盾纠纷的升级而导致的“民转刑”事件的发生、坚决杜绝影响学校整体稳定的政治或治安事件的发生。

  第五条:各学院、各总支单位都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记录》和相关的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每起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排查调处过程及结论;凡属在校内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的调解情况和典型案例的调处情况,应书面报告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案。    

  第六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政策和学校现行的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法理和社会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第七条:矛盾纠纷的调解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和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调解工作中务必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有超越法律的言论和行为出现。

    第八条: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当事双方应当遵守《调解法》所规定的调解程序,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行)认可后,由人民调解员制作成调解文书,交双方保存,同时送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九条:经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经人民调解员纠纷调解而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一条:为了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与学校的维稳综治和安全工作有机结合,各学院和个总支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的业绩将纳入学校年度维稳综治和安全工作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学校对在矛盾调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民调解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到位,出现重大失误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将予以责任追究。

设立人民调解员专项工作津贴。

     第十三条:已被公安机关确定为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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